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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第1页)

这套房子没有卖掉,当年的冰柜也在。邓娟叫了保安,推说宋归宜喝醉了,让他帮忙搀扶着上楼。太阳下山,天色渐暗,保安没有多怀疑,还忙说不客气。

邓娟把宋归宜带到四楼,用胶带捆住他手腕脚腕,在嘴上也绕了两圈。她的飞机还有四个小时,减去路上的时间,她没有太多的功夫耗在杀人上,用刀肯定会弄得都是血,勒死一个男人又太吃力。她选了老办法,直接把他塞到冰柜里,盖上门,从外面上了锁,温度开到最低。

完事后,邓娟松了一口气,对着镜子整理起头发。她高中时代的那一点倔强凄苦气还在,落在眉眼里,时间久了,看着倒成了一种楚楚可怜。她对着镜子笑了一下,就像当年拜托人帮忙搬行李箱时那样,一个惹人怜爱的笑。

宋归宜的手机响了。她看了一眼,随手挂掉,把电话卡取出来,连同他的身份证一起放在钱包里。等她去机场的路上,会找个地方丢了。她最后看一眼身份证上的照片,自言自语道:“照片不如本人好看,可惜了。”

黎素回了家,往沙发上一倒,身心俱疲。她莫名其妙骂了宋归宜一顿,也莫名其妙挨了他一顿骂。都算是活该。要说后悔,她也确实有一些,但是悔恨无用,她也就不去多想。她有七八种方法能哄他,脑子一热,却气得他摔门。她确实是慌了。

她知道精神分裂是大事,也知道宋归宜有个叔父疯了,在精神病院待着。宋母潦草地和她提过。她只是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宋归宜承认见到幻觉时,她的第一反应是恼火,恨他怎么这么软弱,无端就被打垮了。可归根结底,她是恨自己无能为力。精神分裂上限和下限都高,治疗得当,诺贝尔奖得主也是病友,还能供一部传记电影取材。治疗不得当,精神病院就是永远的家。这事基本靠运气,宋归宜一向对好运气过敏。

宋归宜估计要同她冷战几天,这倒没什么,她可以主动上门道歉,他们再小心翼翼相处几天,假装无事发生。争吵可以翻篇,但幻觉不会,忽略它,情况就只会恶化,由单一幻觉加深为多种幻觉,直到某天他彻底分不清幻想和现实。

黎素点起一根烟,虚虚叹出一口气,她发觉自己叹气的次数多了,变得越发不像自己了。她不愿去想活人的事,就只能去想死人了。

宋归宜既然圈中了嫌疑犯,就是发现了证词里的破绽。这道题是他解出答案更快些,她多少有些不服气。

她也用侧写的方法描摹凶手心理,可总有说不通顺的地方。如果是分别的凶手,这三起命案做侧写有点困难。样本量太小了,无法归纳特征。可如果是同一个人呢?魏思玉被毒死,没有留下的明显的证据,说明凶手心思缜密,是有预谋的犯罪,是以直接致人死亡为根本目的,不包含暴力与性冲动。杨云亭失踪了,知道布置现场,伪造第一现场,有一定反侦查意识。但现场只有血。如果要暗示杨云亭已死,可以留下更多痕迹,甚至可以切下身体的某个部分。但是没有,她是完整地消失,完整地死去了。这暗示着一种珍视,她的房间也基本没乱。沈容竹的死伪装成自杀,证明凶手很了解她。

结合这些特征选凶手,只能想到一个人。王宣飞有勇气杀人,可是没办法做得如此仔细。徐欣怡没有这样的心理素质,她太容易崩溃了。许捷确实谨慎,却太疏离冷静,没有杀人的冲动。算上沈若墨也不行,他虽然是心理医生,心理素质却最差。

用排除法,邓娟是个不错的杀人犯,自尊心强却又自卑,心思缜密却又不起眼。一旦从这个结论倒推,立刻就有一个充足的论据:杀人后未被抓获,对凶手是一种鼓励,会促使其再次犯案。犯罪冷却期因人而异,但青少年的冷却期一般极短,在半年或几个月。如果杨云亭杀了自己的亲弟弟,她之后的行为就不符合这一发展。她对性侵徐欣怡的老师没有任何伤害性行为。可要是第一次杀人的换成邓娟,就是一个连环杀人犯的标准成长史。

杀死魏思玉是下毒,不用亲自见到尸体,不用亲自处理案发现场,负罪感小。然后是杨云亭,将杀人案掩饰为失踪,减少调查的力度。最后到沈容竹,亲自动手杀人,亲自布置现场,将谋杀伪装成自杀,至此已经是个成熟的凶手了,足以面不改色作伪证。

正这么想着,就接到宋归宜母亲的电话,声音有些焦急,“黎小姐是吗?我就是想问一下,我们宋归宜在你这里吗?他现在还没有回家,打他电话也不通。”

黎素撒了个谎,“对,他在我这里。不好意思,他大概忘记了,让你们担心了。不过他现在在洗澡,要让他听电话吗?”她知道对面很急,但他们的着急也没有用,还不如心平气和睡上一觉。

“不了不了,知道他在就没事。反正这么大个人,也丢不了。”

挂断电话,黎素知道宋归宜是出事了。这也不算意外,他实在是个同情心泛滥的人,就算证据确凿,也想着先劝人自首。他又太自信,知道困兽犹斗的道理也觉得自己能招架。他显然是找凶手对峙了,情况好一些的,就是打晕了绑在某处。运气差的,就各有各的倒霉了。

黎素觉得释然,她明白事情再坏也就是现在这样。他们吵架了,然后他失踪,她从此就对着家里的猫凭吊他。却也不是坏事,至少他不用进精神病院。她能伴着回忆永远地占有他,犹如从湖水中捞出一个完整的月亮。不会老去,不会黯淡,死的光辉荡涤了生的喧嚣。她将彻底拥有他。这才算得上生是她的人,死是她的鬼,浪漫主义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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