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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是李永恒为指定辩护的案子开庭的日子。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庭将进行不公开审判,所以张梓凝无法来旁听。其实她很想旁听这次开庭的。
李永恒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张梓凝的陪同下完成的。他们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属,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的。他辍学后想偷一些钱为自己交学费,不过由于他过分小心,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腰里别着一把匕首,这才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视为抢劫,以抢劫罪论处。
被告人在犯罪的那一天还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仅仅是盗窃的话,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正因为他携带了匕首,以抢劫罪论处,才会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被告人是在司法机关发现他犯罪之后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但也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基本上弄清了上述事实。
接下来,李永恒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指派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访问工作,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周密的研究。尤其是通过今天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律并非无情,被告人的年龄正是学习成长的阶段。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我这个辩护人,都从未成年的阶段走过。我们都生在红旗下,在党的阳光普照之下茁壮成长。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没有沾染各种违法犯罪的恶习,所以我们今天能站在审判席的各个位置。而把这个法庭上最后的也是最令人同情的位置留给了我们在座所有人之中年龄最小的这个被告人。
我们没有成为被告,可是面前的这个被告人,他现在仅仅十六周岁。昨天是他的生日,这是他最为悲惨的生日。他这个生日是在牢房里度过的。我们无法想象昨天被告人的心情是怎么样的。但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还不满十六周岁。
由于他的无知和鲁莽,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携带了匕首。也正是因为他老实地交代了罪行,把携带匕首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才构成了今天对他的审判。如果他心存侥幸不老实交代携带匕首的情节,那么一个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是不应当受刑法的严苛制裁的。
被告人的双亲早亡,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最近他们的生活很艰苦,可以说他们正在挣扎在生死线上。爷爷奶奶身体不好还要靠被告人照料,他哪里来的钱去交学费?本来是应该由社区提供照顾的,但是社区却没有尽到这个责任,致使我们这个可怜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和书记员们,我们都是成年人,面对这样一个可怜的孩子、一个诚实的孩子,我们忍心让他接受牢狱之灾吗?我们忍心让他接受严苛的法律制裁吗?我们忍心看到一个小小年龄的被告人因此耽误一生吗?
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安机关虽然发现了被告人作案也做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但只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到他家中的时候,他自己主动到了派出所投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主动投案。被告人在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也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完全构成自首。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一点,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坚决表示以后会好好学习不再违法犯罪,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些天我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也走访了他就读的学校,对他的家庭环境也有所了解。爷爷患脑血栓半身麻木无知觉几乎无法下地生活都不能自理,奶奶常年腰痛基本上不能下地。这两个老人如果在其他的家庭得需要两个人去照顾,可是我们的被告人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却要照顾这两个患病在床的老人,而且这两个老人基本上没有生活来源。我们让他们怎么生活呢?被告人去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实属无奈之举。当然我不是鼓励他去犯罪,我只是同情他、对一个少年的理解。我还是那句话:法律无外乎人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六周岁,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有认罪和悔罪表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幅度以下处罚。又因被告人对本案的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我们这些成年人要给这个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慷慨激昂的辩护词感动了法官,最后法院判决采纳了李永恒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李永恒听到这个判决,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这一天是李永恒为指定辩护的案子开庭的日子。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庭将进行不公开审判,所以张梓凝无法来旁听。其实她很想旁听这次开庭的。
李永恒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张梓凝的陪同下完成的。他们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属,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的。他辍学后想偷一些钱为自己交学费,不过由于他过分小心,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腰里别着一把匕首,这才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视为抢劫,以抢劫罪论处。
被告人在犯罪的那一天还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仅仅是盗窃的话,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但正因为他携带了匕首,以抢劫罪论处,才会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被告人是在司法机关发现他犯罪之后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但也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基本上弄清了上述事实。
接下来,李永恒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指派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访问工作,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周密的研究。尤其是通过今天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律并非无情,被告人的年龄正是学习成长的阶段。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我这个辩护人,都从未成年的阶段走过。我们都生在红旗下,在党的阳光普照之下茁壮成长。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没有沾染各种违法犯罪的恶习,所以我们今天能站在审判席的各个位置。而把这个法庭上最后的也是最令人同情的位置留给了我们在座所有人之中年龄最小的这个被告人。
我们没有成为被告,可是面前的这个被告人,他现在仅仅十六周岁。昨天是他的生日,这是他最为悲惨的生日。他这个生日是在牢房里度过的。我们无法想象昨天被告人的心情是怎么样的。但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还不满十六周岁。
由于他的无知和鲁莽,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携带了匕首。也正是因为他老实地交代了罪行,把携带匕首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才构成了今天对他的审判。如果他心存侥幸不老实交代携带匕首的情节,那么一个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是不应当受刑法的严苛制裁的。
被告人的双亲早亡,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最近他们的生活很艰苦,可以说他们正在挣扎在生死线上。爷爷奶奶身体不好还要靠被告人照料,他哪里来的钱去交学费?本来是应该由社区提供照顾的,但是社区却没有尽到这个责任,致使我们这个可怜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和书记员们,我们都是成年人,面对这样一个可怜的孩子、一个诚实的孩子,我们忍心让他接受牢狱之灾吗?我们忍心让他接受严苛的法律制裁吗?我们忍心看到一个小小年龄的被告人因此耽误一生吗?
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安机关虽然发现了被告人作案也做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但只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到他家中的时候,他自己主动到了派出所投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主动投案。被告人在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也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完全构成自首。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一点,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坚决表示以后会好好学习不再违法犯罪,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些天我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也走访了他就读的学校,对他的家庭环境也有所了解。爷爷患脑血栓半身麻木无知觉几乎无法下地生活都不能自理,奶奶常年腰痛基本上不能下地。这两个老人如果在其他的家庭得需要两个人去照顾,可是我们的被告人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却要照顾这两个患病在床的老人,而且这两个老人基本上没有生活来源。我们让他们怎么生活呢?被告人去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实属无奈之举。当然我不是鼓励他去犯罪,我只是同情他、对一个少年的理解。我还是那句话:法律无外乎人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六周岁,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有认罪和悔罪表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幅度以下处罚。又因被告人对本案的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我们这些成年人要给这个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慷慨激昂的辩护词感动了法官,最后法院判决采纳了李永恒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李永恒听到这个判决,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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